昭和二十九年()9月,洞爷丸号客船沉没了。和我同一届的小学同学也在此次事故中不幸遇难。独身的他有自己的工作,但我记得国有铁道局给他家人的赔偿只有57万日元。

  看着他的家人悲痛欲绝,我的心情也沉重起来,不禁感叹生命的价值就仅限于此吗?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中死亡的人所获得的赔偿金也越来越多。

  某日清晨,我一边忙着吃早饭,一边看电视,这时电视中突然插播了一段火灾现场的影像。赤坂一家名叫新日本的宾馆起火了,火势似乎是从九层的客房蔓延到十层的。电视上播放着人们躲在窗沿外侧等待救援的情景。起火时间大概是昭和五十七年()2月8日凌晨3点左右。我赶到监察医务院后,立刻给警视厅的检视官打了电话进行协商。我们还成立了紧急验尸班,随时待命。在这起事故中,大约有数十人遇难。验尸被定在当天下午,在安放尸体的增上寺内进行。尸体按照搬来的顺序被编上序号,下午1点左右,验尸正式开始。

  在这场惨案中,死者多达32人。最初的十几人是从楼上跳下来摔死的,之后还有大约十人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剩下的1/3都被烧成了焦炭。

  在我赶到医务院之前,曾在电视上目睹了这些,但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我当时也不知道。然而随着验尸的进行,我才真正明白了大火的无情。验尸结束后,在检察官的指示下,烧成焦炭的九具尸体被送去进行司法解剖。

  而且根据法医的判断,我们还决定对一具女性的尸体进行行政解剖。她虽然被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她身上的烧伤并不严重,尸斑也没有呈现出一氧化碳中毒特有的鲜红色。此外,警方还在她的尸体旁边发现了一个手提包,包里有一张护照,她不是日本人,怀有三个月的身孕。

  因为从尸体表面来看,我们很难分辨出她是否怀孕,而且为了查明她的死因与身份,也必须进行解剖。警方也支持我们的做法。下午五点左右,我们结束了所有的验尸工作。

  翌日清晨,我们在监察医务院对这具尸体进行了行政解剖,负责调查的警官也来到了现场。从外表上看,她身上的烧伤面积很小,生活反应也很弱,所以可以判断她并非死于烧伤。而她的气管里含有大量的煤灰这一点也证明了她在火灾发生时还在呼吸,并没有死亡。经过化学检查,我们发现她血液中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高达75%。也就是说,她确实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此外,她的子宫内还有一个四个半月大的男性胎儿。这名女子无疑就是护照上的这个人。

  两天后,她的亲属赶到日本。他们十分愤怒,并不理解我们为什么会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解剖。也许是宗教或者思想的差异吧,他们格外厌恶解剖。于是我们根据行政解剖的法律依据,向他们作出了解释。

  但他们反驳说,人死不能复生,你们这种残忍的做法相当于又杀了她一次,这真的有必要吗?从法律上讲,即使没有征得亲属的同意,也是可以对尸体进行行政解剖的,但作为执行者,我们一般会先向亲属解释清楚为什么要解剖,然后再实际操作。亲属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我们不能根据他们的喜恶决定是否要解剖。解剖是为了维护死者生前的人权,所以一般来说,我们会在征得亲属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解剖。而在这起事件中,一方面女人的身份不明,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必要判断出她是否是护照上的那个人,所以理应进行解剖。

  然后我们又从另一方面进行了说明。如果只根据验尸就出具尸体鉴定书(死亡诊断书),由于我们并不清楚女人已经怀孕,只能判断女人自己死亡,亲属也只能得到一个人的赔偿金。而如果是在解剖后出具尸体鉴定书,由于我们知道女人腹中还有一个四个半月的婴儿,所以可以申请母亲和孩子两个人的赔偿金。我们向亲属解释说,我们并非擅作主张,而是通过这种方法维护死之人的权利。

  在听了我们的解释后,亲属们不再愤怒,他们反过来感谢我们,这起事件就此圆满落幕。如果人们能正确理解验尸、解剖的意义,那么他们一定会自然而然地认识到,法医制度在卫生行政方面是多么的不可或缺。

  即便如此,生命也不能只用金钱来衡量吧。每当这时,我总会不禁想起法官的一句话:

  “人的生命重于地球。”

  安乐死之殇

  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事让人进退维谷。有一对老夫妇养育了一个因患有先天性脑积水而变成智障的残疾儿子。他们总在担心,一旦夫妻两人去世了,这个孩子该怎么办呀?考虑到孩子的未来,他们决定将孩子送到福利院,但院方表示,如果夫妻双方都健在,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话,福利院是不会接收这个孩子的。

  这个孩子就像一个婴儿,一旦失去了父母的照顾就无法生存。老夫妇绝对不会撒手离开。话虽如此,但院方却以“夫妻双方都健在,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为由拒绝了他们,这种做法丝毫没有解决老夫妇的问题,也完全没有理解他们为孩子考虑的这份苦心。某个记者曾经写到“福利就是让人‘安心’”,这句话一点都没错。对于一个人来说,心灵的慰藉才是真正的福利。

  老父亲因为操心过度患上了失眠症、神经症。有一天,他趁妻子出门时将智障的儿子勒死,自己也打算吃安眠药自杀,却被及时赶回家中的妻子发现并制止了。

  法院最终判定老父亲无罪。老父亲认为,只有自己和儿子都不在了,老伴才能安度晚年。他是在认真考虑这些之后,才一时冲动将自己的孩子杀死,并准备自杀的。法院认为,老父亲当时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他在犯罪时已经精神失常,所以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此外,名古屋高级法院针对安乐死的判决也和这起案件十分相似。有一位52岁的父亲因患有重病每日苦不堪言,医生也向亲属宣布,说病人只能再活一个星期。儿子看不得父亲如此痛苦,就在牛奶中放入农药将父亲毒死了。

  法院在一审中判定儿子为杀害尊亲属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在二审中又判定儿子为受托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3年执行。

  当时,检察院认为应判定儿子为杀害尊亲属罪,但律师则考虑到安乐死,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名古屋高级法院十分重视该问题,指出了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备以下六个要件:

  (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二)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三)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实施。(四)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五)须由医生亲自执行,无法由医生亲自执行时,须具备医生同意的充分理由。(六)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本次案件并不符合条件(五)和(六)。在本次案件中,处死病人的不是医生。儿子也没有采用通常意义上能减轻病人痛苦的方法,而是使用农药这种杀虫剂将父亲毒死。因此本案不能被称为安乐死,法官最终判定为受托杀人。与其在一旁看着病人于痛苦中慢慢死去,还不如让他们少些痛苦尽早远离尘世,这种想法是否更为人道一些呢?只要满足了上述六个条件,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安乐死。

  但在日本,至今还未出现过被认定为是安乐死的事件。在我刚成为医生后没多久,身为外科医生的姐姐就去世了。在姐姐去世前两三天,她将我叫到病床前,对我说:“既然都是医生,我想你也能理解这份痛苦吧,更何况你还是法医。能不能帮帮我,让我安乐死?”

  听到姐姐突然的话语,我惊呆了。尽管主治医生已经通知我们说姐姐只能再活几天,但毕竟血浓于水,我一直坚信姐姐不会死,绝对不会!不论主治医生说什么,我都不相信。我觉得姐姐这么说只是为了逃避一时的痛苦,我还鼓励她说一定会好起来的。

  但是几天之后,姐姐还是离开了我们。即便身为医生,在面对重病的亲人时,我依然被感情左右,根本无法冷静地诊断病情、作出判断。这些对话我也一直瞒着我的父母,直至30年后的今天,也从未向任何人提起过。

  由于养育着重度残疾的孩子,许多年迈的父母都不敢轻易撒手人寰。他们的这种不安往往会导致最坏的结局——就是亲手将自己的孩子逼死。我曾经也遇到过一起类似的事件。

  有一位年迈的母亲养育着一个因儿时患有脑炎而变得智障的女儿。女儿过了40岁依然智力低下,如果没有母亲的精心照顾,根本无法生活。于是养家的重任就落在了小儿子的身上。小儿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却没有人愿意嫁给他,因为他还有个智障的姐姐。小儿子不可能抛下母亲和姐姐一走了之。虽然没有明说,但母子俩都为此愁苦异常。

  就在那时,母亲的肠胃出现了问题,完全没有食欲。她没去看医生,只是觉得自己得了癌症,活不了多久了,但想到智障的女儿,又不敢轻易死去。考虑到小儿子今后的幸福,母亲很快作出了决定——她用腰带将睡梦中的女儿勒死了。

  母亲原本打算追随女儿而去,却被赶回家中的小儿子及时制止了。之后,小儿子带着母亲前去警局自首。

  一年后的某一天,我去给一个上吊自杀的老太太验尸。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个老太太因为勒死了自己的女儿被判处缓刑,她是在保释期间上吊自杀的。我一时怔住了。因为这就和一年前的事件联系起来了。

  小儿子将之前居住的房子卖掉,搬到谁也不知道的郊外。他后来也结了婚,和母亲、妻子一起生活。但母亲一直认为自己有罪,她瞒着儿子、儿媳几次自杀,却都没成功。时至今日,我的脑海中依然能浮现出老太太最后安详的面容。

  此类案件大多被判处无罪或者缓期执行。这些判决虽然看似温情,却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只有在穷途末路时,人们才会做这样被逼无奈的选择。每当想到这些,我就觉得,国家应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以帮助这些悲惨的家庭,这样才不愧为一个福利国家。

  (摘自《不知死,焉知生:法医的故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uoqku.com//mjcczl/11606.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