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时事法治网运城频道讯年1月24日,本站接到受害者宁朝晖的投诉电话,至此我们来到受害者的家——稷山县化峪镇西堡村。

宁朝辉地地道道的农民,于年11月28日妻子不幸撒手人寰永远的离开了人世,抛下刚结婚的儿子儿媳与女儿,提起妻子的离世宁朝辉眼里满含泪水、悲痛欲绝......原来妻子是遇到不幸的遭遇,是在一场人为的医疗事故中丧失了年仅45岁的生命。我们让他讲事情的经过,他把两年来从县到市到省找相关单位的反映材料与上访的资料以及后来运城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等都拿到我们的面前,他说为了妻子的事两年来他不知道跑了多少路、吃了多少闭门羹,七百多个日日夜夜他没有睡过一个安稳的觉。我们把他的部分反映和上访资料及运城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原文用文字记下:

医院的情况反映

医院领导您们好:病人王红霞是我妻子,年11月26日,妻子王红霞因头晕、呕吐,与晚上21:00医院急诊科,经医生输液、查心电图、做CT(CT结论是未见异常)等检查后,入住神经内科普通病房-13床。27日下午约5:50左右,病人感觉头部疼痛,经家属通知医生后,大约6:30左右再一次为病人做了CT检查,医生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转入重症监护室-1床,大约21:20分,医生与我签署了病危通知书,之后我们家属一直在重症监护室陪护。到28日凌晨2:00时分,病人突然将紧握我5个多小时的手松开,心脏、呼吸停止。之后护士才寻医生,未能及时赶到,我方托人找其他医生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2:50主治医生才吩咐护士打了一针,之后主治医生并没有给出任何告知就离开了,悲痛之中我没有做任何询问,医院。事后,悲痛之中细思,治疗期间,医生太不负责任了,如果在第一次做CT后,医生能够对症治疗,怎么能够出现在住院期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后果呢?重症监护期间27日21:00至28日凌晨2:00五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面对一个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竟然没有一个医生道现场观察一下,或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死后也不作任何告知,病人就这样默默的走了,生命如此珍贵!但亲人却走得如此不应当,如此悲惨!作为死者的丈夫,我有责任为其讨回公道,还死者一个明白,如果医生在病人危重的几个小时里,能够及时观察,对病人的异常情况能够及时进行处理、治疗,我的妻子绝不会撒手人寰,我和我的家庭也不会遭受如此沉重的打击,请问院领导,医生的责任心何在?救死扶伤的道义何在?医院领导给予我们一个圆满交待。家属:宁朝辉年1月6日

年向省、市、县纪委信访室的情况反映省、市、县纪检委信访室:我妻子王红霞(女,45岁),于年11月26日晚20:30分因头晕、呕吐,晚上21:00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医护人员量血压(压高)、查心电图、做脑CT(未见异常)等检查后,入住神经内科普通房-13床。27日下午约17:50左右,病人感觉头部疼痛,家属及时通知医生,医生三十分钟后为病人做了CT检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19:05左右病人昏迷转入重症监护室-1床,大约21:20分,医生与我签署了病危通知书,之后我与家人一直在重症监护室陪护。到28日凌晨2:00时分,妻子突然撒手停止呼吸。之后家人一边心急火燎寻找值班医生,一边托人找急诊科大夫,急诊科医生十分钟赶到病房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2:50值班医生才吩咐护士在尸体上补打了一针,算是抢救,之后医生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告知。事后,我感觉妻子从入院道死亡,医院未尽救死扶伤之义务,医院进行交涉讨说法:一、麻痹不仁失医德,诊断失误良恶果。因医生在患者入院的二十多个小时内未能够对体征认真检查,对症治疗,酿成在住院期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后果。在此时间段,发生了值班医生27日上午没有查房的失职行为,使患者病情变化没有得到及时发现而贻误了最佳预防和治疗时机。才酿成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后果。因此,院方医疗过错,与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后果形成因果关系。二、医生擅自离岗位,患者昏死死无人瞧。在重症监护期间27日19:00至28日凌晨2:00七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面对一个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生竟然擅离职守,没有到现场观察一下,或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仅有两个护士进去过几次。因此,医生不作为、不尽责导致患者在短期间死亡的直接原因。三、拖延时间改记录,自圆其说蒙家属。针对院方篡改记录的恶劣行为,家属有理有据证实:理:院方在接到家属多次催促投诉后,一边推托调查处理,一边不予及时答复,时间拖了二十多天,这期间不是为了篡改病历和记录,还有其他理由自圆其说吗?据1:院方于年12月27日早上没有查房,而在院方给调研委会提供的记录单上却出现了年12月27日11:55分查房记录,是明显的无中生有,填补记录。据2:在家属与院方交涉过程中,院方都没有提出在重症监护期间医生给护士下医嘱进行抢救的辩词,而在院方给卫生部门提供的记录单上却出现了下了两次医嘱的记录。我于年元月6日先后向县卫生局、县医院医患办进行了口头反映,元月8医院提交了申诉书。元月13医院催促,院方答应调查,让我等待结果,无音讯;元月21日我于院方再次交涉,院方已调查完毕,对我提出的意见无异议,答应让我等待结果,后又无音讯,我再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元月28日再次向县卫生局反映,卫生局向院方催要调查报告,未果。综上所诉,家属认为,医院医院,管理混乱,医德缺失,医疗过错和不作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限,不知有多少生命断送在这些穿着白衣大褂却对病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刽子手魔爪之下,医院太平间的周围游离哭泣。试问:假若这一名患者不是农民是官太,院方会不给她查房诊断吗?在重症监护期间会有医生不心急火燎去观察、去抢救吗?请问院方,医生的责任何在?救死扶伤的道义何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何在?这种视农民生命如草芥的丑恶行将一定会受到全社会的谴责。目前,院方为推卸法律责任,以农民老实可欺、事后追责逃避之侥幸心,歪曲事实,行篡改记录等龌龊之事,实在令家属难以接受。请求纪检监察部门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上,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给死者一个交代,真正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还法律一个公正,给社会一个安宁。申诉人:宁朝辉年2月6日医疗事故诉求我妻子王红霞于年11月26日晚因头晕,呕吐于晚9时左右送至医院急诊科,后转至神经内科,主治医生卫彬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后因误诊导患者死亡。

1,后循环缺血非致命之病,而患者在不到三十个小时时间却被医治致死。2,医生期间为患者错误的使用了大量丹红注射液,长春西丁等活血药物,数小时后导致患者出现了脑出血。(丹红注射液禁忌为:有出血倾向者禁用。长春西丁是增加脑血流量药物。)3,11月27日20:46—21:39不到一小时时间,连续三次注射地西泮,苯巴比妥钠,奈福泮三种注射液,不到五小时病人死亡。4,患者病危时,主治医生卫彬在未到现场查看病人的情况下,不进行会诊,不通过科室主任,不加盖医务科公章,一人凭主观判断私自下了病危通知书。迟至病人死亡。(有未盖章的病危通知书为证)家属:宁朝辉年8月15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第八大项中的:2,在11月27日下午18:20患者病情变化后,头颅CT对照提示“梗阻性脑积水,需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神经内科违反诊疗常规,未对患者行必要的腰穿检查及头颅CT复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且在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时,违反医疗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未请精神外科会诊,而是根据经验按“蛛网膜下腔出血”行保守治疗,未行脑积水分流术,导致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3,中国后循环缺血的专家共识指出,虽然头晕和眩晕是后循环缺血的常见症状,但头晕和眩晕的常见病因却并不是后循环缺血。出于本病例未行尸检,最终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从本病例发生发展过程分析,专家组认为患者王红霞所患疾病可能为罕见的急性脑血管疾病影响脑脊液循环导致梗阻性脑积水,伴发急性积水性脑水肿,进而危及生命。医院的医疗过失,对导致患者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看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宁朝辉告诉我们医院对运城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提出向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一步鉴定,但是省医学会把通知书下达与他本人,并且省医学会受理了他提供的一切资料,然而医院在接到省医学会的通知书后却迟迟未能向省医学会提交继续鉴定的理由与资料,故此省医学会中止了对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为省医学会受理宁朝辉代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晋医鉴办鉴字号王红霞亲属(代理人):接收下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交,关于患方王红霞与医方医院的医疗纠纷案,因医方提出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申请,年8月4日经我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审核,认为本次委托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特此函告。

注意:1,请仔细阅读也要求事项。2,请接函后按照要求提出鉴定材料。(—)山西省医学会医鉴办







































白癜风可以完全治愈吗
江苏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uoqku.com//mjcczz/5635.html

------分隔线----------------------------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